職 位 申 請 已 於 2011 年 3 月 9 日 截 止 。 申 請 人 現 階 段 無 須 遞 交 任 何 證 書 或 修 業 成 績 的 證 明 文 件 。
入 職 條 件
(a)
|
(i)
|
持 本 港 大 學 學 位 , 或 同 等 學 歷 註 一 , 並 在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兩 張 語 文 試 卷 ( 中 文 運 用 註 二 和 英 文 運 用 註 二 及 註 三 ) 取 得 「 一 級 」 或 以 上 成 績 註 四 ( 入 職 月 薪 : 港 幣 27,305 元 ) ; 或
|
|
(ii)
|
持 本 港 大 學 學 位 , 或 註 冊 專 上 學 院 註 冊 後 所 頒 發 的 文 憑 , 或 香 港 任 何 一 所 理 工 大 學 / 理 工 學 院 / 專 業 教 育 學 院 / 科 技 學 院 的 高 級 文 憑 , 或 香 港 高 等 院 校 頒 發 並 獲 認 可 的 副 學 士 學 位 , 或 同 等 學 歷 註 一 , 及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, 即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均 達 第 二 等 級 / E 級 或 以 上 , 或 同 等 學 歷 註 一 及 註 五 ( 入 職 月 薪 : 港 幣 25,765 元 ) ; 或
|
|
(iii)
|
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兩 科 高 級 程 度 科 目 及 格 , 以 及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另 有 三 科 註 六 成 績 達 第 三 等 級 / C 級 或 以 上 , 或 同 等 學 歷 註 一 , 及 符 合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, 即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成 績 均 達 第 二 等 級 / E 級 或 以 上 , 或 同 等 學 歷 註 一 及 註 五 ( 入 職 月 薪 : 港 幣 24,185 元 ) ;
|
(b)
|
能 操 流 利 廣 東 話 和 英 語 ;
|
(c)
|
|
(d)
|
通 過 遴 選 程 序 ;
|
(e)
|
通 過 職 前 體 格 檢 查 包 括 色 覺 測 試 ; 及
|
(f)
|
除 另 有 指 明 外 , 申 請 人 於 獲 聘 時 必 須 已 成 為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永 久 性 居 民 。
|
註 一 |
持 有 本 港 以 外 學 府 / 非 香 港 考 試 及 評 核 局 頒 授 的 學 歷 人 士 亦 可 申 請 , 惟 其 學 歷 必 須 經 過 評 審 以 確 定 是 否 與 職 位 所 要 求 的 本 地 學 歷 水 平 相 若 。 申 請 人 須 於 稍 後 按 要 求 遞 交 全 部 修 業 成 績 的 證 明 文 件 及 證 書 。
|
註 二 |
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英 語 運 用 科 「 C 級 」 或 以 上 和 「 D 級 」 成 績 ( 或 同 等 成 績 ) ,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「 二 級 」 和 「 一 級 」 成 績 。 香 港 高 級 程 度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及 文 化 、 中 國 語 言 文 學 或 中 國 語 文 科 「 C 級 」 或 以 上 和 「 D 級 」 的 成 績 , 則 分 別 會 獲 接 納 為 等 同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中 文 運 用 試 卷 的 「 二 級 」 和 「 一 級 」 成 績 。
|
註 三 |
在 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(IELTS) 學 術 模 式 整 體 分 級 取 得 6.5 或 以 上 , 並 在 同 一 次 考 試 中 各 項 個 別 分 級 取 得 不 低 於 6 的 成 績 的 人 士 , 在 IELTS 考 試 成 績 的 兩 年 有 效 期 內 , 會 視 為 已 符 合 入 境 事 務 主 任 職 位 的 英 文 語 文 能 力 要 求 ( 即 入 職 條 件 的 ( a ) ( i ) 項 ) 。 IELTS 考 試 成 績 必 須 在 職 位 開 始 接 受 申 請 的 首 天 ( 即 2011 年 2 月 25 日 ) 仍 然 有 效 。
|
註 四 |
持 有 學 位 的 申 請 人 如 在 獲 發 聘 書 時 持 有 綜 合 招 聘 考 試 英 文 運 用 及 中 文 運 用 兩 張 試 卷 所 需 的 成 績 或 同 等 成 績 , 便 符 合 資 格 獲 取 學 位 持 有 人 的 起 薪 點 。
|
註 五 |
政 府 在 聘 任 公 務 員 時 , 過 往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( 課 程 乙 ) C 級 和 E 級 的 成 績 , 在 行 政 上 會 分 別 視 為 等 同 2007 年 或 之 後 香 港 中 學 會 考 中 國 語 文 科 和 英 國 語 文 科 第 三 等 級 和 第 二 等 級 的 成 績 。
|
註 六 |
有 關 科 目 可 包 括 中 國 語 文 科 及 英 國 語 文 科 。
|
註 七 |
申 請 人 須 通 過 入 境 事 務 處 在 香 港 舉 行 的 筆 試 ( 卷 一 ) , 才 有 機 會 參 加 體 能 測 驗 。 考 試 詳 情 一 經 確 定 , 便 會 於 入 境 事 務 處 網 站 內 公 布 。 申 請 人 亦 會 在 筆 試 日 期 前 至 少 一 星 期 接 獲 通 知 。
|
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評 核
為 提 高 大 眾 對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認 知 和 在 社 區 推 廣 學 習 《 基 本 法 》 的 風 氣 , 所 有 公 務 員 職 位 的 招 聘 , 均 會 包 括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的 評 核 。 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( 卷 二 ) , 會 被 安 排 於 筆 試 當 日 接 受 基 本 法 知 識 筆 試 。 申 請 人 在 基 本 法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 ,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 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。
職 責
入 境 事 務 主 任 主 要 執 行 與 入 境 、 人 事 登 記 、 生 死 及 婚 姻 登 記 等 香 港 法 例 有 關 的 職 務 , 包 括 一 般 行 政 及 督 導 工 作 。 ( 註 : 須 受 紀 律 約 束 、 接 受 全 日 制 入 職 訓 練 、 穿 着 制 服 、 輪 班 當 值 , 並 或 須 在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以 外 的 地 方 工 作 。 )
遴 選 程 序
筆 試 ( 卷 一 )
( 已 於 2011 年 5 月 28 日 完 成 )
|
( 通 過 )
V
V
|
體 能 測 驗
( 已 於 2011 年 7 月 7 日 完 成 )
|
( 通 過 )
V
V
|
延 續 面 試
( 在 2011 年 7 月 12 日 開 始 進 行 )
|
( 通 過 )
V
V
|
|
( 通 過 )
V
V
|
最 後 遴 選 面 試
( 在 2011 年 9 月 至 10 月 進 行 )
|
延 續 面 試
延 續 面 試 將 於 2011 年 7 月 12 日 開 始 進 行 。 面 試 會 以 英 語 進 行 , 內 容 包 括 小 組 討 論 及 即 席 演 講 。 獲 邀 請 的 考 生 請 細 閱 邀 請 信 上 有 關 延 續 面 試 的 安 排 , 及 參 考 相 關 的 指 引 , 另 請 留 意 在 惡 劣 天 氣 情 況 下 的 面 試 安 排 ; 未 獲 邀 請 參 加 延 續 面 試 的 考 生 應 視 作 不 獲 取 錄 。
由 於 處 理 申 請 需 時 , 申 請 人 獲 邀 參 加 延 續 面 試 並 不 表 示 已 符 合 申 請 職 位 的 入 職 要 求 。
如 有 查 詢 , 請 致 電 3693 8166 與 招 聘 小 組 聯 絡 。
筆 試 ( 卷 二 )
筆 試 ( 卷 二 ) 的 考 生 須 根 據 題 目 指 示 , 於 2 小 時 內 分 別 以 中 文 及 英 文 寫 作 文 章 各 一 篇 。
申 請 人 如 獲 邀 參 加 筆 試 ( 卷 二 ) , 會 被 安 排 於 筆 試 當 日 接 受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筆 試 。 申 請 人 在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的 表 現 , 會 用 作 評 核 其 整 體 表 現 的其 中 一 個 考 慮 因 素 。
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是 一 張 設 有 中 英 文 版 本 的 選 擇 題 形 式 試 卷 , 全 卷 共 15 題 , 考 生 須 於 25 分 鐘 內 完 成 。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並 無 設 定 及 格 分 數 , 滿 分 為 100 分 。 有 關 成 績 永 久 有 效 。
如 申 請 人 曾 參 加 由 其 他 招 聘 當 局 / 部 門 安 排 或 由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舉 辦 的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, 可 獲 豁 免 再 次 參 加 是 次 《 基 本 法 》 筆 試 , 並 可 使 用 先 前 的 測 試 結 果 作 為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的 成 績 。 如 申 請 人 欲 使 用 過 往 在 《 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中 所 考 取 的 成 績 , 須 在 最 後 遴 選 面 試 時 出 示 成 績 通 知 書 的 正 本 , 有 關 成 績 才 會 獲 本 處 認 可 。 申 請 人 亦 可 選 擇 再 次 參 加 《基 本 法 》 知 識 測 試 , 在 這 情 況 下 , 本 處 會 以 申 請 人 在 投 考 目 前 職 位 時 取 得 的 最 近 期 成 績 為 準 。
有 關 《 基 本 法 》 測 試 的 詳 情 , 請 瀏 覽 公 務 員 事 務 局 的 網 頁 https://www.csb.gov.hk/tc_chi/recruit/basiclaw/1372.html
|